首頁 活動與公告 行政公告 師生投書

師生投書

2025/01/21
【學生投書-公衛四季】法律的無形傷害:淺談優生保健法如何影響易感族群的健康權

/國立臺灣大學  公共衛生碩士學位學程二年級  陳書芳

 

202410月,法務部針對《刑法》中的「墮胎罪」提出罰金提高的修法草案,引發眾怒。學者、婦女團體、人權團體等紛紛表達意見,期期以為不可,認為此舉不僅忽視女性權益、對女性造成傷害,更違性別平等原則(李柏翰、官晨怡、林青青、林亮瑜、翁書偉、張竹芩、張弘潔、黃柏堯、葉明叡2024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2024。許多年輕女性直至此刻才驚覺,我國刑法竟然有「墮胎罪」的存在,同時根據《優生保健法》規定,已婚女性進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同意,在被譽為亞洲性別平等領先的臺灣,女人的身體自主原來有這麼多限制。

 

在各界強烈的批評與反對下,法務部撤回《刑法》墮胎罪修正草案預告,但墮胎罪仍然存在。那《優生保健法》呢?本文嘗試從《優生保健法》立法源由淺談本法對易感族群的傷害,並提出修法建議。

 

一、《優生保健法》立法源由:強國強種的優生考量

臺灣《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制定,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這句話直接揭露此法深受「優生學」影響,試圖透過人口篩選提升國民素質,也在這個背景下就此使人工流產於臺灣合法。例如,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允許懷有身心障礙或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婦女中止懷孕[1],隱含著這些群體「素質較低」,可以被淘汰的價值判斷;或是根據《優生保健法》第11條規範,醫師若發現胎兒不正常,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2]

此種以人口優勢為導向的政策,將女性視為生育的工具、將身心障礙者視為不合格的國民,不僅忽略了個體生命的多元價值,更對婦女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構成歧視。

 


[1]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款: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2] 《優生保健法》第11條: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癒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其施行人工流產。

 

 

二、人工流產需得配偶同意 對女性權益的侵害

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已婚婦女進行人工流產需取得配偶同意,表面上強調夫妻協商,實則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忽視女性作為懷孕主體的身體風險與心理壓力。此規定根植於父權結構中,不僅不符合CEDAW等國際公約精神,更與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相違背。

實踐層面更是問題叢生。當家庭關係平順時,此類問題的討論溝通實屬平常。但若是夫妻意見不同,或是在感情不睦、家庭暴力等問題下,若無法取得配偶同意,女性將陷入困境。筆者曾接獲一通求助電話,來電者是一位長期遭受家暴的女性,在先生終於願意討論離婚事宜時發現自己懷孕,這名女性不願意兩人日後再有牽扯,考慮進行人工流產,卻礙於必須得到配偶同意需告知先生,擔心先生以此為條件要脅,不知如何是好。筆者也只能無奈地說明現行法律的規定,並提供可能的救濟或保護建議。

更令人遺憾的是,這些女性多為社會經濟弱勢群體,有限的資源和社會支持使她們無法尋求適當的法律或醫療協助,非法途徑成為她們最後的選擇。非法流產不僅高風險、高成本,也可能留下長期的心理創傷。弱勢女性缺乏話語權,無力挑戰不公平的法律規範,只能在現有體制下承擔多重壓力。

 

三、身心障礙者非次等公民

遺傳基因或身心障礙,並不應該成為評斷個體價值的標準。國家國民素質取決於教育、文化與環境,而非遺傳基因或健康情形。以「優生」為基礎的法律規範,侵害了身心障礙者的生育權,將其生命視為次等價值,不僅違背國際人權理念(IRC2022),更進一步加劇社會中的排擠與歧視。

《優生保健法》第11條規範,醫師發現患有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勸其進行結紮手術,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有所扞格,對障礙者進行生育控制更侵害其生育權(蘇崇閔2023)。障礙者不應因其身體狀況被剝奪成為父母的權利,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與輔助技術的發展,國家應該推動更全面的包容與支持政策,而非以優生標準阻止生育選擇。

 

四、以多元性別視角推動修法

《優生保健法》施行至今,修法的討論歷經20餘年卻始終未果,主要爭點在婦女團體、宗教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者的意見紛歧,各方對人工流產規定(包括思考期、強制諮商等)、未成年人工流產同意機制等部分無法有共識。然而,這些討論多聚焦於流產程序的規範,忽視了生育健康的社會結構問題。修訂《優生保健法》的關鍵,在於建構一套以性別平等與人權為核心的全面性支持體系。

首先,現行法規要求已婚女性進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同意,明顯違背了女性的生育自主,並將其置於父權結構的控制之下。不僅忽視女性在懷孕過程中所承受的身體風險與心理壓力,更在情感不和或家庭暴力情境中,進一步剝奪弱勢處境女性捍衛自身健康的能力。因此,廢除配偶同意條款是修法的首要之務,唯有尊重女性的生育決策,才能使其免於受到不平等狀況的束縛。

其次,修法應全面考量弱勢族群的特殊需求。對於未成年少女、弱勢婦女、身心障礙者等易感族群而言,家庭與社會壓力往往使其在生育健康決策上處於不利地位。國家應設置友善的第三方支持機制,包括心理諮詢、法律援助與社會資源連結等,確保這些群體在面臨生育相關抉擇時,能夠獲得充分的支持,而非被迫在壓力下放棄。

此外,生育健康的討論不僅止於流產問題,而應以整體健康為核心。性教育與避孕知識的普及是降低非自願懷孕的基礎,國家應在教育體系與公共衛生宣導中,加強對生育健康的關注,讓女性能夠充分了解並掌控自己的生育選擇,同時使男性瞭解生育健康、生育自主的重要性與意涵。

最後,現代社會的生育討論不再僅限於傳統家庭模式,《優生保健法》的修訂應跳脫異性戀婚育框架,在多元性別與家庭結構下進行討論,進一步實現性別平等。

以性別平等與健康正義為核心,推動《優生保健法》的修訂,是實現公共衛生核心價值的重要里程碑。期待立法者與相關團體能以更包容的視角與行動力促進多元需求的政策轉型,讓每位身處弱勢的易感族群,都能在公共衛生體系中獲得應有的支持與尊重。

 

 

參考文獻

 

李柏翰、官晨怡、林青青、林亮瑜、翁書偉、張竹芩、張弘潔、黃柏堯、葉明叡2024墮胎除罪化是保障女性健康必要手段,相關修法應考量人權原則與公衛實證報導者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abortion-decriminalization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2024法務部無是性別平等!刑法墮胎罪早該廢了! https://twl.twh.org.tw/article/zhe-fa-bu-xing-pingdeng-xingfa-taizuizao-le

蘇崇閔2023《優生保健法》修法之迫切性:從身心障礙者權利觀點論之台灣公共衛生雜誌422144-147https://doi.org/10.6288/tjph.202304_42(2).111110

IRC2022《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https://crpd.sfaa.gov.tw/BulletinCtrl?func=getBulletin&p=b_2&c=D&bulletinId=1696